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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曝光台评论|银行应对业务员的信用卡促销承诺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工行贷款提额    时间: 2019-10-26 18:55
标题: 曝光台评论|银行应对业务员的信用卡促销承诺担责
因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各大银行的信用卡办理业务更是逐鹿的焦点之一。信用卡已经成为成千上万消费者的生活必备品,所以中国市场上的各大银行,为赢得充分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发行量,期间所采取的促销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创新开拓市场无可厚非,应当鼓励提倡,积极共建一个欣欣向荣的金融市场是大家共同的愿景,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下的经济运营,竞争再激烈也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这也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对于那些违规的促销手段还是应当有所遏制的。
近期,上游新闻曝光台报道了“华夏银行业务员在推销信用卡时,所描述‘中石油加油满200减50元’的优惠信息迟迟未兑现”事件,就是对银行信用卡合规促销工作敲响的警钟。
该新闻中,银行方面 “并未明确活动时间,而是说近期会有‘中石油加油满200减50元’的优惠活动。”的理由,是比较缺乏说服力的。这样的信息需要在办理开卡业务的过程中提及吗?特别是针对奔着加油优惠活动而申办信用卡的消费者。银行业务员在此过程中提及这些优惠活动,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让消费者相信“面包是会有的”,应当立即办理我行的信用卡,实现其增发信用卡的目的。
事后华夏银行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解释:“目前我们也在积极和中石油方面接洽,总的来说近期正在做这个事情,由于涉及几方,且系统研发这一块还在进行中,还需要一些时间。”那么涉及几方的事情,华夏银行单方面怎么能够就断定近期能够实现呢?因此,这种解释也有推脱的嫌疑。建议拓展市场还是应该在真本事上下功夫,而不是去钻研字眼的诱惑力。从法律角度说,银行一旦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宣传,那就是对市场的一种承诺,凡是消费者选择了该银行,它就有义务履行承诺内容,如果不能兑现,那么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将有损自己的商业信誉。所以大多数银行内部对宣传资料都有严格的审查制度,是否合规会经过专业工作人员审核。那么华夏银行在这方面是否做到了呢?
此外,该报道中有办卡客户表示,“业务员当时说的都有聊天记录,这点我不做评价。”如果真的业务员对加油优惠活动做出过特别承诺,那么华夏银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条明确对“职务行为”作出了规定,据此,在日常交易中如对方以银行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承诺应由银行履行。反之,业务员的承诺无法兑现,那么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取得合同的解除权即要求华夏银行收回该信用卡。
本人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银行的业务员哪怕只是口头的承诺,也具有合同的效力,消费者最好要求其落实到书面文字上,避免日后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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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源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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