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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谨防网贷平台以“债权转让”模式变相买卖“非债务人”隐私信息 [打印本页]

作者: 陌路    时间: 2019-11-11 21:35
标题: 要谨防网贷平台以“债权转让”模式变相买卖“非债务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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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监管的不断升级,许多P2P网贷平台因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将债务人的信息以“转让债权”的方式变相的转卖给了第三方公司,而在这些被转让的“债权”里面包含在大量的与债务无关的人员隐私信息,甚至其中还包括了债务人自身的隐私信息内容。
根据这样的情况,我们做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发现,这样的“转让债权”模式存在的问题是非常的多的,甚至有多名债务人在所谓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还款后却一直没有销账,结果再次遭遇了这些暴力催收组织的非人性的骚扰。
其实关于债权转让我们一直都很想说,这些P2P网贷平台低价转让债务人的信息固然没有错,但是如果转让的信息里面掺杂着与债务无关的人员信息那就涉及到犯罪行为了,因为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和网贷平台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系,如果仅仅和债务人有一些关联的话信息就被这些网贷平台倒卖的话,这对于我们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人员是一种“侮辱”,更是法律上的一种犯罪行为。
我们也是看到很多网贷平台上的关于债权转让的协议,在这个协议中他们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通知债务人,甚至在这些债权转让协议中根本没有提及债务人的基本权益,所以对于这些被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目前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
媒体人徐亮认为:小贷公司债权转让一般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可转让债权,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小贷公司把它放贷形成的债权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债权转让的话,是法律所不允许而构成违法的。
而现在的P2P网贷平台在进行所谓的债权转让时以短信或者邮件的方式进行通知,其实是未尽到相关的通知义务的,因为网贷平台的通知方式不能让尽数的债务人了解自己的债务情况,甚至债务人有权知道接纳的第三方是否存在合法的资质,而现在这些网贷平台却仅仅的一条短信或者一封邮件就告知债务人其债权转让的事实,完全违背了通知义务的基本初衷。
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如果小贷公司把它放贷形成的债权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债权转让的话,是法律所不允许而构成违法的,而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自身就是网络借贷中介服务,而这些平台把债权在自己的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平台进行转让理应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主要的是,随着债权转让债务人有权知道受让人的合法信息,而并不是就发布一条短信或者一封邮件的问题就可以解决的,而是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债务人是否同意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虽然,在《合同法》第八十条未明确债权方通知的方式,但是如果不能有效的通知既是买卖通知到位,债务的转让就不发生任何的效力,而且债权的转让方需提供债权转让的方式方法以及债权转让的信息内容概括,主要的是转让的债权内是否存在与债务无关的信息,是否存在与债务无关的隐私内容,这在是必要的通知信息。
而且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目前P2P网贷平台债权转让内容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内容,甚至有些内容侵犯了非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应该被设为无效。
如果在转让方转让的债权内容里包含了与债务无关的人员隐私信息(比如:债务人亲属好友的联系方式、通话记录内的联系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短信彩信内容以及手机相册里面的图片内容等)的话,那么转让的债权就涉及到侵犯与债务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这种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涉嫌形成了买卖个人隐私的一种交易行为。

主要的是,既然转让的债权涉及的犯罪行为,那么被转让的债权理应是无效的,而且这关系到网贷平台是否违法过度采集债务人的隐私和窃取与债务无关人员的隐私信息内容。
所以,目前P2P网贷行业的债权转让到底合法不合法现在还是一个未知数,一些网贷平台通过自有的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平台转让债权既是违法交易行为,甚至一些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上的一些债务转让平台转让的债权信息也涉及到犯罪行为,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合法的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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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工行贷款提额    时间: 2019-11-11 21:35
那些借钱没有及时还的逾期十几二十期该入征信系统
作者: 工行贷款提额    时间: 2019-11-11 21:35
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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