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企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不好听地来讲“死得”其实也更快,特别是一些高校创业孵化园能够量产化培养一些创业项目,但当项目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数论融资之后是能蓬勃发展还是一地鸡毛,需要创业者和投资者都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创业本就是九死一生的事,但在创业过程中一定要先具备相关行业的经验知识,且做好法律风险控制甚至家企资产隔离,尤其应当防范刑事风险的萌芽,否则一旦企业触碰法律底线,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就得不偿失了。
互联网金融创新本应是好事,网贷平台刚刚兴起的时候也确实有一些平台依托科技力量构筑了自身强大的资信评估能力以及专业和信息优势,当然底线是具备资金归还能力。而当下P2P已经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负面代名词,网贷平台爆雷数额从几百万到几百亿不等,无数中产家庭因投资P2P而血本无归。
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种代表模式,刚刚兴起时,不少平台凭借自身的规范化运行和技术发展前景吸引众多国内外著名院校的毕业生加入,但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受同行环境影响然后开始走自融自吸的道路,再到借新还旧直到资金链断裂。刚刚毕业的年轻人在从事金融创新行业时由于受到快钱的诱惑,如果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控力,一旦受到消费型社会导向的刺激,而且又手握大笔现金流时,并非用于生产经营和风险可控的投资,而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以及完全不经风控的配资与期货、基金投资等,那么很有可能构成挥霍性投资和个人高消费的结合,即肆意挥霍集资款,那么很可能会走上犯罪的不归路,特别是当前全国各地的金融办加强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单位犯罪等的界限。但P2P究竟是金融创新还是金融犯罪,现在来看得画一个大大的问号?虽然金融办在倡导平台的良性退出,但网贷平台可以良性退出的前提一定是能够“盘活平台”,即及时地和投资人进行清算并且能够推动平台的转型,且必须要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完成,此时就需要结合平台当时的历史发展阶段,看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社会危害,能够及时清退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能够良性退出的平台尽量不走刑事处理途径。 三、投资者:做长期主义的坚毅者,避免成为短期投机者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本应是为了让投资更便捷、交易成本更低、信息更透明,以方便投资人与创业者双向选择。而网贷平台发展的初衷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以及为投资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却未曾想到互联网金融却成为了众多平台以金融创新为表面,行集资诈骗之实的手段。
自2018年夏以来,以e租宝、团贷网、泛亚金属等为代表的网贷平台爆雷总量持续高发,受害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巨大,百万人投资、百亿级标的,受害群体从缺乏基本经济常识的老年人群体(线下小额)到受过良好高等教育具备较高判断能力的中产阶级家庭(线上巨额),基于自身对财富的渴望和短期获利的投机心理,最后却血本无归,造成了巨大的风险损失和社会风险。而由网络借贷为主的风险也于2019年春季开始传导到了私募基金行业,再进而传导到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行为人采用欺骗性、隐蔽性的多种犯罪手段交织,抓住投资人渴望短时间高收益的人性弱点,让本应成为创业新亮点的新兴金融业态成为了广大投资人受害的重灾区,而大量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在被骗以后往往会采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多重复杂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引发了巨大的经济与社会风险。
易队长在此为我们指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五大风险征兆预警: 发布虚假标的、虚构投资项目、自融自用; 承诺刚性兑付、借新还旧,且有工商登记备案及关联公司担保; 极高的运营成本,租用超高档写字楼,聘请明星站台,坏账率高; 风控能力弱,没有任何抵押,后期风险巨大; 公司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金融知识匮乏。希望大家在日后的投资过程中都能擦亮双眼识别真伪。
其实,做坚定的“长期主义者”才能真正地享有丰厚的回报,长期主义的投资者,相对于周期性思维的机会主义者而言,更加遵从反套利润、反投机、反零和博弈的思维。价值投资的关键点在于,能够敏锐地洞察技术与产业变革的趋势基础,发现企业转型升级的可行路径,并通过借助资本、人才、技术赋能来整合资源,这也是真正的投资人所稀缺的要素。投资界的元老级前辈巴菲特和芒格都尊崇的理念是It's all about a long term.
他们都坚持做长期价值投资,而拒绝做“门口的野蛮人”,才成为了真正的投资大师,用一张形象的坐标图来看随着时间的沉淀和推移,长期主义者和短期投机者最后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