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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用卡“欠”下7万多?法院判还12元 [打印本页]

作者: 哆啦云    时间: 2019-12-23 09:20
标题: 信用卡“欠”下7万多?法院判还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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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曝光台(ZFBGT.COM)讯:我们都知道,通常持卡人长时间逾期,银行怎么催收都不为所动的情况下,就会将持卡人诉诸法院处理。
被银行告到法院的持卡人,多半都是跑不了了,严重的要面临牢狱之灾,轻的也要还上一笔数目不小的钱。
但卡友陈先生,办了一张信用卡,有了消费却长时间未还清欠款,被银行告上法庭索要73161.2元(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服务费12元。
法院最终判决:陈先生仅需偿还发卡行的用卡无忧服务费12元,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需要支付7万多,一下子变成了12元,这样的判决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根据签购单查明

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下称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禅城区法院根据签购单查明,涉案信用卡在梁某的电器店消费了35000元,签购单持卡人签名为陈先生姓名,自案发后,再无新的刷卡消费产生。涉案信用卡一直由陈先生持有。
案涉35000元刷卡消费后再未产生新的刷卡消费,案涉利息39118.04元,均由该35000元欠款产生。
经过字迹对比,涉案交易的POS签单的签名,与陈先生的汉字书写、拼音拼写存在明显的差异。
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综合程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发现消费报警等事实,认定涉案信用卡交易属于伪卡交易,涉案的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因持卡人本人违约造成,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卡被盗刷了产生的欠款谁来还?

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所以责任不在陈先生,法院认为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首先,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持卡人陈先生存在未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密码的情况。同时,其在发现案涉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后即与发卡银行联系,查询到非其本人签名的POS签购单,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已经履行了其能够完成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对案涉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未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故对由此产生的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应予偿还。
无证据显示收单银行存在过错

其次,掌握持卡人全部信息的是发卡银行,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6.10规定,刷卡交易时,收单机构是根据发卡机构给出的应答作为交易确认的基本信息。
参考《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相关约定:如果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或终端显示“联系发卡银行(01)”,丙方(特约商户)应通过乙方(收单机构)联系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身份进行确认。
可见,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也只有掌握全部持卡人信息的发银卡行才具有鉴别真、伪卡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因此,并无证据及事实显示收单银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过错。
商户、发卡银行应对此案负责

而《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签名审核条款,及前述《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均要求特约商户必须审核持卡人签名。案涉伪卡交易特约商户电器店经营者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核实持卡人签名的义务。故电器店对案涉伪卡交易亦存在过错。综合过错程度,发卡银行与梁某对案涉伪卡交易本金损失35000元,各承担50%责任。
关于利息。案涉伪卡交易发生后,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进而导致至本案受理之日,产生4年多的利息,共计39118.04元,该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这个案子最后,禅城法院依法判令商户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剩下的发卡银行自己负责,且需消除陈先生的征信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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