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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综合] 银行网贷新规落地:个人信用贷款额度收紧,经营性贷款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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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云 发表于 2020-7-17 15: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设置2年过渡期、排除两类贷款,银行网贷新规来了!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此外,在“互联网贷款”定义上,将两类贷款排除在互联网贷款之外:一是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是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个人经营贷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设限
“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由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其中就包括: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办法》进一步收紧个人信用贷款额度,但并未限制个人经营贷和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上限。
兴业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办法》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限制或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部分消费场景。对于此前个人互联网贷款敞口较大的家庭和个人,在过渡期内也可能面临额度收缩的风险。而对于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灵活设限,则体现了对于小微企业的呵护。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联合贷款无出资比例限制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联合贷款问题上,对各方并无出资比例的限制。
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内容:在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办法》则明确了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等有关职责。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联合贷款等模式预留制度空间,不设出资比例限制等内容,体现出《办法》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这样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得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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