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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3名男子当场认罪悔罪并获刑!他们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公司,买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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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发表于 2019-8-5 16:34: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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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明溪的3名男子却干起了买卖营业执照和信用卡的行当,并从中牟利。近日,明溪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买卖国家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阮某鹏、叶某盛、陈某三被告人当场认罪悔罪,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向犯罪违法道路而感到懊悔不已。
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公司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盛找到被告人陈某,并与其协商好以500元的单价委托其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代办完整的公司注册材料。之后,叶某盛将从亲戚好友骗来的16份身份信息交给陈某,陈某利用这些信息注册了尤溪县盛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尤溪县洁梦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并办理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7月,叶某盛联系到好友黄某国(另案处理)、饶某兰(另案处理),说自己需要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开通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用于淘宝刷单。由叶某盛负责提供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原件,黄某国、饶某兰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开通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黄某国、饶某兰办理一套材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及开户许可证及公司法人的银行储蓄卡、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和网银U盾),叶某盛给付每套1000元。
之后,叶某盛陆续提供了27名人员的身份信息、法人私章,黄某国、饶某兰以虚假的股东决议书、章程、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网银等40套,注册了明溪县星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0家完整的公司。不久后,叶某盛将其中办理的19家公司材料及银行储蓄卡以每套3000元价格卖给阮某鹏。阮某鹏又将上述材料和银行卡以每套4000元价格出售给“李小翠”(化名)。
经核计,2018年5月至11月,阮某鹏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0套、买卖银行卡27张,获利8万余元。叶某盛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5套、买卖银行卡27张,获利6万余元。陈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8套,买卖银行卡8张,获利8000元。
数罪并罚获刑并处罚金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以营利为目地,买卖公司营业执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非法买卖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阮某鹏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阮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提醒〉〉〉〉〉〉
身份证是属于自己的身份证明,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即便是代办事宜,也只能给自己信得过的人。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办事时,最好使用笔标注,表明身份证用途以及“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原件一旦丢失要及时登报,以免被非法之徒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三明日报记者 罗超旻 通讯员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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