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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债权收购真假之辩:全国多地法院驳回翼龙贷讨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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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贷款提额 发表于 2019-8-5 18:0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厨师刘东(化名)没有想到,他通过网贷平台翼龙贷借的钱在还了3年之后,竟然被起诉到法院。随后,他发现,自己在该平台的账号已被锁定,他被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境地。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不然都不知道到哪去喊冤。”8月1日,刘东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回忆起诉讼的经过时感叹。
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翼龙贷运营方的关联公司起诉刘东,追讨借款。该借贷纠纷案经湖南汨罗市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债权没有证据支持并驳回,随后湖南岳阳市中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
这起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案,却凸显出相关问题:作为撮合平台的翼龙贷自动收购债权,转让给关联公司,并走上“前台”直接起诉借款人讨要借款,是否合法?债权转让是否实际履行?
澎湃新闻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例,翼龙贷以其收购原债权人(贷出人)对借款人的债权,然后将债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第三人,关联方作为原告,要求借款人还款。对于这一类“起诉债权”的案子,全国已有12个省市34家法院130余起判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院指出,翼龙贷不能证明其从原始债权人(贷出人)处实际收购了债权,其将该债权再转让给第三方的合法性也缺乏理据。根据统计,这些判例中,翼龙贷被驳回的债权总额超过1500余万元。
8月2日,翼龙贷平台运营方向澎湃新闻回应称,其债权转让模式在部分法院获得支持,“有个别案件未获支持”,原因主要是主审法官对互联网P2P业务模式的了解程度不同,以及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理解不同。
在相关法律专家看来,上述法院判决的理由背后,是此类网贷平台角色错位,及频频爆雷事件之后有关方面加强监管的政策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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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龙贷APP首页
网贷借款还了仍被告
今年33岁的刘东是湖南汨罗市的一名厨师,与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2018年底,他突然接到了汨罗市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他被起诉归还他在翼龙贷平台上借的6万元本金及利息。
翼龙贷是联想控股旗下的网络借款中介平台,刘东曾于2014年12月在该平台借款。当时签下了一张“出借方是常某、刘某,管理方是翼龙贷,借款人是刘东”的三方《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以下简称《借条》)。
借条中约定,刘东因饭店周转需资金,向常某、刘某借6万元钱,年利率18%,分12期还清,一年后应偿还本息70800元。刘东的妻子及父亲做担保人。
刘东接到法院传票时,很是惊讶:一来,他早就如期还清了借款;二来,这都是4年前的事,如果第一年就没还,为何当年不起诉,而要在时隔数年后再起诉?三来,他根本没有向这个起诉他的“湖南翼湘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翼湘公司”)借贷,也不知道这家公司。
法院开庭中,刘东明白了后面一个疑点。原来,当年他从翼龙贷上借钱时,所签的《借条》有一个附加的格式条款:当借贷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由翼龙贷自动完成债权收购。
翼湘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翼龙贷与翼湘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称,翼龙贷从出借人处收购的全部债权,现转让给翼湘公司。
天眼查信息显示,翼湘公司是天津翼龙普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天津公司与翼龙贷运营方北京同城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网”)均系翼龙贷创始人王思聪控股的同一家公司控股。
上述情况通俗表述即为:常某、刘某因借给刘东6万元,产生了一个债权。因认为刘东未还款,翼龙贷将该债权收购,并且又转让给了自己的关联公司翼湘公司。所以,翼湘公司现在起诉刘东,要求还钱。
不过,刘东最不明白的是,他实实在在还清了这笔借款,为何翼龙贷还可以收购出借人常某、刘某已经不存在的“债权”,以及又如何将该所谓“债权”转让给翼湘公司?
开庭前,刘东想从翼龙网平台取证,证明他已经还清了借款,但打开平台发现,他的账户已经被锁定,无法登陆。
起诉借贷人还钱吃败诉
令刘东倍感欣慰的是,当他将这些疑惑作为答辩意见提交给法庭后,汨罗市法院驳回了原告翼湘公司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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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法院判决书说理。
汨罗法院查明,刘东已于2015年12月2日将本金6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900元还到了贷出方常某的账户。
此外,法院还认为,本案原告翼湘公司从翼龙贷处收购债权的前提,应当是翼龙贷拥有合法的债权。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翼龙贷从原始债权人常某、刘某处实际收购了债权,以及翼龙贷与刘东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以,驳回原告翼湘公司的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从汨罗市法院获悉,翼湘公司起诉翼龙贷借款人还款的诉讼并不只是刘东一起。翼湘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一共提起了11起借贷诉讼。该系列案均是借款人通过翼龙网或其全资子公司温州翼龙贷向案外人借款,原告称借款逾期,翼龙网或温州翼龙贷收购债权成为债权人,之后再将债权转让给翼湘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中10起案件中,10名被告人并非都和刘东一样,进行详细答辩或者提出已还款的证明。但是,这10起案件仍全被汨罗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汨罗法院认为:翼龙贷虽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借款逾期后自动收购原始债权人(贷出方)的债权,但证据不能证明翼龙贷实际收购了债权,所以翼龙贷本身并不拥有合法的债权,其再转让给原告债权的合法性也无从谈起。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汨罗法院吃了败诉后,翼湘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刘东案件中,翼湘公司上诉称,翼龙贷催收系统查询条件下,刘东存在逾期,而证明刘东已还款的证据存疑,一审法院未进行审查;本案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
岳阳中院判决书显示,在刘东案中,该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公开的10份文书显示,2019年4月29日,岳阳中院对该系列上诉案进行了审理,并全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终审判决中,岳阳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翼湘公司主张本案的债权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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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当年在翼龙贷签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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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当年在翼龙贷签的借条
岳阳中院指出,翼龙贷在平台系统自动受让了贷出人对刘东等人的债权,但该《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上仅有借款人的签名,并无贷出人的签名。没有证据证明贷出人作为原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借款人),翼龙贷及翼湘公司拥有案涉债权的合法性,无证据能证明。
“约定”收购不等于“实际收购”
澎湃新闻注意到,岳阳中院驳回翼龙贷债权纠纷系列案的审判长,由该院院长担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截止到7月31日,全国12省市的34家法院,对翼龙贷关联公司起诉借款人还款的130余起案件(包括二审程序)进行驳回。这些判例中,翼龙贷被驳回的债权总额达15538802.70元。这些驳回包括:驳回翼龙贷方的诉讼请求和直接驳回翼龙贷的起诉。
澎湃新闻统计的32起驳回判决和103起驳回裁定的理由,和汨罗法院或岳阳法院相似,即:指出关于债权转让的“约定”,并不等于债权转让“实际发生”。
“《借条》只对贷出人、借款人、平台三方对债权转让的方式作出了约定,原告未提供原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翼龙贷后通知了债务人的证明,或其它证实债权已经实际收购的证据。翼龙贷债权合法性存疑,再将债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的理据不足。”多家法院如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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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濮阳,河南平顶山,福建泉州,内蒙古通辽,河北邯郸等地法院甚至直截了当地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未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无权起诉,遂驳回起诉。
不过,在翼龙贷债权纠纷的判例中,也有法院支持了翼龙贷及其关联公司、第三人的讨债起诉。同时,有部分判例一审支持,二审驳回;一审驳回,二审支持。
8月2日,翼龙贷平台运营方翼龙网向澎湃新闻发来书面回应。该回应罗列了11起借款起诉在11省市法院获得支持的判例,并称,“债权转让模式在全国多地法院获得认可,但在实践中,亦有个别案件未获得支持”。
该公司解释,债权转让模式是网贷行业针对逾期借款行为普遍采取的贷后管理模式。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时,根据借款协议约定,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起诉,主张借款人还款。出现法院不支持的情况,原因主要,“1.不同主审法官对互联网P2P业务模式了解程度不同,有些案件审理会按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来考量新型的P2P业务模式,造成理解差异。2.个别审理人员对于法律的理解,尤其对是债权转让通知的理解,与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认知存在差异。”
澎湃新闻梳理翼龙贷债权转让纠纷的判例发现,驳回翼龙贷债权的判例有一个趋势: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增多。
如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7月10日,山西省共有7家法院驳回翼龙贷关联公司及个人的69份债权起诉,被驳回的债权总额达709万余元;2019年6月一个月之内,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驳回了47起翼龙贷债权诉讼,驳回的总额达412万余元。
保护真正的债权人
湖南汨罗法院参与办理翼龙贷债权纠纷系列案的审判长杨薇告诉澎湃新闻,自2018年8月开始,根据最高法的通知及上级法院的精神,基层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相对以前更加严格。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称,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并从4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7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其非法利益合法化。今年5月、6月,湖南省高院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旨在指引、帮助民商事法官提示法律规定、拓宽信息来源,面对复杂情况作出迅速而准确的裁判。
杨薇介绍,在审理翼龙贷这批案件时,她发现,大多数被告没有说没借钱,但跟谁借的、应该还给谁,他们并不清楚。而对于法院,需要查明谁是真正的债主。
“涉案债权是经过了几次转让,在审查证据时,翼龙贷与原告翼湘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存在一个疑点:债权受让方拥有受让债权的权利,却无需付出对价。权利义务一般都需要对等,虽然可以意思自治,自由约定。但从这个疑点,我们注意到一些风险。”杨薇说。
“法院的这种考虑,有其合理性。”对P2P行业颇有研究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告诉澎湃新闻,一方面,平台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关联方,可能是为规避当地的司法政策,从诉讼策略角度做出的选择;另一方面,债权几次转让之后,容易模糊掉原始债权的实际情况。“平台称其收购了投资人(原始债权人)的债权,即所谓刚性兑付,但是否确实垫付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是否真的已经获得了回报、不存在债权了?如果没有这些凭证,又如何确定平台已经取得了投资人的债权?”
李亚介绍,实际操作中,很多平台的自有资金难以做到真正的刚兑或垫付。“债权受让方要去实现债权,需要花很大的代价,如请律师、打官司、催收等等。所以,很多情况平台采取‘借新换旧’的方式,让下家的钱,去还上家的帐。”
“虽然这批案件驳回了原告起诉,但债权人的利益我们也考虑了。”杨薇说,“我们认为,在该案中如果确实存在合法债权,那个真正的债权人最终是可以站出来用法律讨回自己的债权。”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针对部分法院的驳回结果,翼龙贷最新的《网络借贷协议》对债权转让的条款相进行了修改——“甲方(出借人)授权丙方(翼龙贷)对逾期债权提供债权转让服务。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寻找债权受让人,代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代为向乙方(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等。”
另外,还进行了增补——“甲方(贷出人)知悉并同意:债权受让人可无偿受让逾期债权。若债权受让人无偿受让逾期债权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追索实现逾期债权款项的,该逾期债权将重新转回甲方。”
在李亚看来,这样的规定显得对投资人“很不负责”, “这等于说,你的债权我拿来去追讨,要不到又退给你。这算怎么回事呢?按理说,债权收购之后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我就应该取得相应的钱款,结果你追不回还能退给我,这等于说收购债权的行为没履行。这也坐实了法院推测的,债权转让并没有实际发生。”
驳回背后的角色错位
在李亚看来,翼龙贷债权转让诉讼被驳回背后,实际是其P2P身份的角色错位。
银监会于2016年8月1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监会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平台替债权人收购逾期债权的行为,就是刚性兑付,就是为债权人提供了本息收益的担保行为。一些平台通过资金池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刚性兑付,其行为实质是违反其作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干了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才能干的活。”李亚介绍。
澎湃新闻注意到,汨罗市法院判决书在指出翼龙贷债权转让存在的问题后,进一步分析,“在该系列案中,原始债权人(贷出人)是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资金交付给翼龙网及子公司。借款人从原始债权人处借款时,翼龙网及子公司体现为管理方,但收购债权后即成为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出借方)……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多份驳回案例中,全国多家法院也认为,原告不能证实翼龙贷及其关联公司与借款人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如山西省闻喜法院认为:原告(山西翼智汇)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贷出方对《借条》的签字认可,其提供的翼龙贷后台项目截图,只能证明其所谓贷出方向翼龙网购买该公司违规发行的名为“芝麻开花”的理财产品,而不能证明贷出方有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
在江西省婺源县法院的判决中,该院认为,案涉受让“债权”的原始债权系翼龙贷向五位原始债权人“销售理财产品”的虚假形式吸收资金,并通过翼龙网的“资金池”出借给被告李某,换言之,翼龙贷并不是单纯的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的是国家法律特别许可金融机构从事而禁止社会公众和企业从事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因此,原告债权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P2P平台来说,国家的相关政策越来越清晰,监管也在逐步加强。资金池、自融或变相自融、为借款人担保、刚兑等等被三令五申地叫停、禁入,平台不能碰资金,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只能收取信息服务费,而不能像过去那样僭越位置,脱离监管。平台的盈利会变得困难,但这也是平台若想继续生存下去,必须面临的局面。”李亚说。
在回应澎湃新闻的采访中,翼龙贷平台的运营方表示,他们仍然认为这只是个别法院和法官对法律和行业理解的偏差,“针对个别不予支持的判决,我司已向高院申请再审。”
不过,对于刘东来说,他感到幸运。因为不懂法律的规定,更不懂网贷的“套路”,当年条款都没看全,稀里糊涂就签字借了钱,但没想到还了钱3年后,仍会被告上法庭,“所幸法院给了我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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